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教学工作的基础和中心地位,强化教师教学工作责任和质量意识,建立和健全教师教学工作评价、激励与约束机制,使教师教学考核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促进学院教学质量的提高,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教学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重在激励原则;坚持定量和定性考核相结合原则;坚持有利于学生培养和提高教学质量原则。
第二章 考核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食品科学学院教学岗位的教师。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教师教学工作考核主要考核教师年度内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教学工作任务的情况。
第五条 教师必须保质保量地完成学校和学院安排的教学任务且原则上每年至少承担一门本科生课堂教学任务(学校或学院派出进修的除外);为保证教学质量,教师每年原则上最多承担五门本科生、一门硕士、一门博士研究生的课堂教学任务。
第六条 教师每年必须完成教师教学基本工作量,教师教学基本工作量定额详见表1,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参照学院双代会通过的食品科学学院收入分配实施办法。
表1 教师教学基本工作量定额表(折算成标准课时)
教师职称 工作定额 课程类型 | 正高职称 | 副高职称 | 中级职称 | 初级职称 |
一般课程 | 190 | 190 | 170 | 140 |
第七条 基本教学工作量定额减免:
(一)教师脱产进修,可减免进修期间教学工作定额,减免工作量定额按脱产进修时间占全年工作时间进行折算;教师在职攻读博硕士学位,可减免一半的教学工作量定额,超期攻读博士学位不再减免教学工作量定额。
(二)教师因病或分娩,经系主任同意,学院、学校批准后,可适当减免部分教学工作定额。
(三)新参加工作的教师,减免第一学期的教学工作定额。
第八条 校聘副教授的教学基本工作量定额标准采用中级职称的定额标准。
第四章 考核结果
第九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十条 教师考核优秀的基本标准:
(一)完成教师教学基本工作量定额;
(二)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价结果为优秀或良好;
(三)无教学事故;
(四)对学院学科建设、科研立项、教学管理、学生管理、行政管理等方面做出贡献;
(五)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一条 教师考核合格的基本标准:
(一)完成教师教学基本工作量定额;
(二)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价结果为合格;
(三)无教学事故;
(四)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教学工作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
(一)未完成教师教学基本工作量定额;
(二)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三)发生教学事故并且被校内通报;
(四)无故拒不接受学校和学院下达的教学工作任务;
(五)无故拒不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五章 考核组织
第十三条 学院成立教师教学工作考核小组,负责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考核的组织工作。考核小组由学院领导、系主任、系副主任、办公室主任、本科生教学秘书、研究生教学秘书组成。
第六章 考核程序
第十四条 教学工作考核在年终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教师认真填写教学工作量卡,工作量包含除校个性发展课外、金山学院、成人教育(校内办班)的校本部的所有教学任务,个性发展课按学校下拨金额全额发放,金山学院的教学任务按金山下院下拨金额学院进行二次分配。
(二)系主任对教师的教学工作量卡进行审核;
(三)考核小组参照学院双代会通过的《食品科学学院收入分配实施办法》对每位教师的教学工作量进行计算、核对,确定考核结果。
(四)公示考核结果。
(五)公示期间教师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向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考核小组提出申请复核,学院考核小组在接到申请复核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该教师的考核结果进行核实,并向当事人反馈。
第七章 考核结果使用
第十五条 教师完成学校、学院安排的教学科研工作,教学工作和科研工作考核结果均为合格者,年终按学院标准统一发放基本工作量奖。
第十六条 教师完成教学基本工作量和科研基本工作量情况下,超教学工作量部分,学院给予教学工作贡献奖。
第十七条 学院教学工作贡献奖计算方法:
教师的教学工作贡献奖=教师的超教学工作量(即教师的教学工作量—基本教学工作量定额)×学院年度教学工作贡献奖每标准课时课酬。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其解释权、修改权归食品科学学院。
福建农林大学食品科学学院
2013年9月25日